长沙市湘麓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6-03-22 16:36
来源:学生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并应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第三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如在学校规定期限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报到后,学校应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将新生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本级所辖学校上报相关信息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备案,审核通过的学生即取得学籍,获得“学生信息系统”自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
第五条 新生实行秋季注册。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若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入学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注册的,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对于已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下同)。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生档案的九个表格;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单位。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新生注册信息汇总,并在秋注册截止日后一个月内上报教育部。
第九条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员申请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章 学籍异动
第十条 学生学籍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与退学。
(一)转学 学生确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常原因要求转学的,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具体按以下规定及流程执行:
1.在中等职业学校入学不满一学期的学生,不予转学。满一学期后,申请转学的,可以转入其他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
2.毕业年级学生或被学校予以劝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予转学。
3.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不能办理转学手续。
4.转学学生由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申请单见附表一)
5.地市内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市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学校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学校分别报所在地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7. 转学学生在办理学籍转移手续时,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在“学生信息系统”上进行相应变更,同时办理学生学籍档案转移。其中,转出学校的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转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转学学生应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分别标记“转入”或“转出”,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休学
1.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还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休学申请表见附表二)
2. 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可延续休学。
3.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批,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4.休学、复学学生在办理休学、复学手续时,所在学校应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分别标记“休学”、“复学”。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休学学生的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复学学生由学校按全国统一规定,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复学学生。
5.学生休学期间暂停享受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规定继续享受。
(三)退学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学: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未按时复学或未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7节以上(按每天6节课计算)的;
4.因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勒令退学的;
5.学生退学由所在学校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标记“退学”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学校应将相关情况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6.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标记“死亡”,其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7. 学生自愿退学或勒令退学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入长沙市湘麓中等职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