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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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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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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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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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办学(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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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学主体明确、合法(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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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是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分);②联合举办学校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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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学手续齐备、有效(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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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分);②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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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学定位准确(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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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办学思路清晰、培养目标明确,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2分);②学校按照既定的办学思路和培养目标建设、发展(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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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体制健全(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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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依法建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其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3分);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3分);③遵照学校章程开展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学校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3分);④建立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2分);⑤符合建立党、团、工会组织的学校已建立相应组织(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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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学行为规范(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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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规范使用校名,不省略表示办学性质、类别、层次的关键词(5分);②一校一证、一校一址,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地址办学,不擅自设立分校、教学点(5分);③依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4分);④按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收费(2分);⑤不向学生及家长筹集办学资金,不向社会公开募集办学资金(2分);⑥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成绩合格,按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发给相应的写实性学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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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管理(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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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管理
(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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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学校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2分);②产权明晰,举办者投入办学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分别建账管理,并按规定过户到学校名下,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落实(8分);③按规定足额提取发展基金,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出资人依法取得合理回报(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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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管理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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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2分);②学校银行账户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全部在该备案账户上进行(2分)③按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其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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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管理(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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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职工管理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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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与教职工分别签订了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3分);②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2分);③对教职工进行了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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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学管理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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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教学管理制度规范并执行到位,学历教育学校按规定、非学历教育学校按承诺开设课程,开足课时,有年度教学工作计划、总结,办学水平达合格学校标准(3分);②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并得到执行,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德育工作置于学校工作首位(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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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管理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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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学校安全制度健全,实行了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必要的安全保卫设备设施齐备(3分);②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学校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饮用水安全、用电安全、环境安全、教学与生活设备设施安全有充分保障(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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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学条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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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长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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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中国籍、境内定居、教师资格、中级以上职称、胜任工作、无犯罪纪录、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具备管理学校的能力(3分);②在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中能行使法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职权(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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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师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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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所有教师均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2分);②根据学校的级别、类别和办学规模建立了数量足够(按各级各类学校师生比计算)、门类齐全(按开办学科要求、教师专业对口)、结构合理(如职业教育的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20%以上)的教师队伍(2分);③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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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校园校舍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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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校园选址合理,校园内外环境符合育人要求(2分);②校舍和场地在安全、卫生、数量、功能等方面符合办学要求(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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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验、图书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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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与办学和开设专业要求相适应的实验和实习仪器设备、适应图书、体育器材(3分);②教学仪器设备、适用图书、体育器材配备达国家合格标准(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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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奖励和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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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励
(20分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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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学校被评为市级及以上示范性学校的;②学校获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的;③学校获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奖励的;④举办者当年投入办学经费50万元(含)以上的;⑤举办者投入办学的资产已按规定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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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罚
(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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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擅自设立分校、教学点,一校(一证)多处办学;②非法颁发学历证书、非学历教育学校颁发假文凭;③举办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④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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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
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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